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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領
,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