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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定點醫療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傳染病或症狀,並指定特定醫療機構定期通報相關資料。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