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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