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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準則 109.08.04 修正之第 4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
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一年七
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