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6: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清除、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