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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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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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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件辦理初審,申請人檢附之書表、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者,得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前項期限屆至前,請求補正展期,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