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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數據修整方式: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每日基準值百分比以整數表示;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