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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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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嬰兒食品之微生物限量:
┌──────┬─────┬──────┬──────────┐
│ │採樣計畫 │ 限量 │ │
│項目 │(1) │ (2) │ 備註 │
│ ├──┬──┼───┬──┤ │
│ │n │c │m │M │ │
├──────┼──┼──┼───┼──┼──────────┤
│大腸桿菌群 │5 │2 │ (3)│10 │在 n 個樣品中,允許 │
│(Coliform)│ │ │<3 │ │有≦ c 個樣品其微生 │
│MPN/g │ │ │ │ │物檢驗值介於 m 和 M │
│ │ │ │ │ │之間,但不允許檢驗值│
│ │ │ │ │ │≧ M。 │
├──────┼──┼──┼───┴──┼──────────┤
│阪崎腸桿菌 │ │ │ │僅規範粉狀嬰兒配方食│
│(Enterobac-│ │ │ │品 │
│ter sakazak-│ │ │ │ │
│ii, Cronoba-│10 │0 │ 陰性 │ │
│cter species│ │ │ │ │
│) │ │ │ │ │
├──────┼──┼──┼──────┼──────────┤
│沙門氏菌 │ │ │ │ │
│(Salmonella│10 │0 │ 陰性 │ │
│spp.) │ │ │ │ │
├──────┼──┼──┼──────┼──────────┤
│李斯特菌 │ │ │ │ │
│(Listeria │10 │0 │ 陰性 │ │
│monocytogen-│ │ │ │ │
│es) │ │ │ │ │
├──────┴──┴──┴──────┴──────────┤
│(1) n =同一批次產品應採的樣品件數 │
│ c =允許超過 m 值的最大樣品數 │
│(2) m =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
│ M =最大安全限量值 │
│(3) m 值=「< 3 」 為依據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最確數表之表示│
│ 方式。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