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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第二條第十款及第三條第八款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營養成分分析,應包括健康食品及相關產品營養標示規定所要求之項目。
二、營養成分分析報告,應有至少三批樣品之分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