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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二條第五款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成分應具有明確保健功效。
二、鑑定報告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三、檢驗方法應具有公認之科學可靠性及正確性。
四、現有技術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成分者,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