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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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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查驗登記申請案審核通過者,於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健康食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得於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繳納費用,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三、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
四、產品製程概要。
五、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六、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
七、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八、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
九、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十、原許可證正本。
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許可證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保健功效評估報告、安定性試驗報告及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
原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給許可證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要求檢附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
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有必要外,免送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複審,亦免送驗確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