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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或經依前條處罰,仍未改善者,得予下列之處
罰:
一、勒令停止營業三日至七日。
二、勒令歇業並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