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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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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4 條第1 項第 7、8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  目、第 20 條第 1項第 3  款、第 22 條第 1  項第 6、7 款與第 23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  目之衛生分析表正本,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原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廢止其原許可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