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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38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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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