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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隔離。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蟲、防鼠設施。
三、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保持清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