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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四周環境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整潔,空地應酌予鋪設水泥、柏油或植草皮等
,以防灰塵。
二、應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並經常清理保持暢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