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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