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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製造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以下稱受託者)製造、加工或提供服務時,應就品質管理系統流程足以影響產品之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契約,實施監測。
製造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受託者之製造、加工或提供服務流程,符合委託書面契約、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