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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製造業者應採用適當方法,監管及量測品質管理系統之流程。
經前項方法發現有流程目的未達成者,製造業者應提出矯正措施及實施,確保產品之符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