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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醫療器材之售後有特定規格要求者,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服務之執行程序,及執行與查證之參考量測方式或其他資料。
前項服務,製造業者或其授權代理人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製造業者應分析前項紀錄;其有申訴者,應確認有無處理及處理結果。必要時,應將處理結果納入改善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