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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銷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展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原運銷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