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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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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運銷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名稱。
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地址。
三、作業內容。
四、醫療器材貯存場所。
五、許可編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運銷許可影本、已完成變更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原有效期限不予延長。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變更,其申請及檢查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