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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監測,應於現場製作監測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測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受監測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監測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三、監測檢體之品名、批號、製造廠或經銷商、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