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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
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圖表附件:
附件四: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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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