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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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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下列資料:
一、產品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類別、劑型、用途、製造廠名稱與地址及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資訊。
二、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
三、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
四、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
五、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六、製造方法、流程。
七、使用方法、部位、用量、頻率及族群。
八、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
九、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
十、成分之毒理資料。
十一、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
十二、微生物檢測報告。
十三、防腐效能試驗報告。
十四、功能評估佐證資料。
十五、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
十六、產品安全資料:
(一)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名並載明日期之安全性評估結論及建議。
(二)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檔案原始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建立者,應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
化粧品分段製造者,第一項第一款之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應包括製程中所有製造廠及其執行製程。
第一項資料有變更者,其檔案應更新之。
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資料,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依產品屬性或特性評估,且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於同項第十六款產品安全資料敘明理由者,得免建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