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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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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條第五款成分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主成分、防腐劑、色素或其他成分之名稱、含量。
前項第二款成分名稱,應以國際化粧品成分命名標準(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ofCosmeticIngredients,簡稱INCI),或一般英文化學名稱表示;其含量,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表示(即以W/W%或W/V%表示),但無限量規定之其他成分或色素,得以適當量標示。
成分表,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為出產國政府機關出具,或經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者,得免經駐外機構驗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