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2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