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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其主成分屬新成分或有新用途、新限量者,應依附表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但前條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附表:特定用途化粧品新成分、新用途、新限量查驗登記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表.ODT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