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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