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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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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口同意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