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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113 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未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之同意,而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