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8: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國產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暨切結書正本。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三、製造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下稱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但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適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精要模式之品項,免附本款資料。
申請查驗登記之藥商與製造廠商不同時,視為委託製造關係。
申請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如係委託製造或檢驗者,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其中文仿單目錄、使用說明書、包裝、標籤、產品之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圖樣等相關資料、臨床前測試及原廠品質管制之檢驗資料等技術性文件應留廠備查,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命提出相關資料。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得以書面或網路為之。以書面申請者,申請書應由申請藥商簽章;以網路申請者,應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並得免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