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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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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對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製程中之管制應有完整之敘述。並檢附書面作業程序。
一 原料:
(一)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二)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如培養基、稀釋液、染劑、試劑、緩衝液、血清、抗生素、單株抗體、保藏劑之測試方法、測試結果與其相關之規格。某些情況下(如使用胜或單株抗體為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時)則須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三)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二 流程圖
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
三 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動物來源
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如用來製造腹水的老鼠、產生血清抗體的兔子、或是基因轉殖動物,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所使用之動物來源和種類(若為基因轉殖動物,則須包含其製備原理及基因安定性)
2 外來物質的篩選與檢疫步驟
3 動物飼養之控管
4 獸醫監督
5 對於牛製品須註明其地區來源及地點
6 所使用免疫原之
(1)免疫原性
(2)特異性
(3)純度
(4)無菌性
(5)安定性
(6)免疫接種方式、劑量及時程
(7)佐劑
7 所收集之原料:重要物質的敘述
(1)收集方法、體積、容器與時程
(2)製程步驟與組成之敘述
(3)試驗項目(力價(titer) /效價(potency) 、親和性、特異性、靈敏度、負荷菌、安定性)
(4)貯藏條件
(5)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二)人來源: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材料為人來源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供血者之合適性/接受標準
2 收集方法、體積和容器
3 使用之抗凝血劑
4 重要組成之敘述
5 成分之處理
6 測試項目
(1)感染性疾病標記試驗
(2)力價(效價)
(3)親和性
(4)特異性
(5)靈敏度
(6)負荷菌
(7)安定性
7 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8 貯藏條件
9 病毒不活化步驟
10 免疫注射劑量與時程
11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三)細胞來源:對於所使用材料為細胞來源如單株抗體或重組DNA 技術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細胞來源與種類
2 細胞之基因型與表現型
3 母細胞株之特性
4 單株選殖步驟
5 不朽化(immortalization) 之步驟
6 監控與測試步驟
7 基因構築之特性
8 載體之特性
9 細胞庫之建立、特性、維持、與安定性
10 細胞培養步驟
11 收集步驟
12 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13 下游製程步驟
14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四)合成來源:對於所使用的材料為合成來源如合成胜,核酸等,則應包含其純化之步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