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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藥師申請執行中藥業務,應修習「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規定之學分並獲有證明書者,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