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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
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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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