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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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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制藥品輸入同意書一式四聯,第一聯交輸入者轉輸出者,據以向輸出國政府辦理輸出事宜;第二聯交輸入者於通關時使用,經海關核驗簽署後,由輸入者於十五日內交還食品藥物署;第三聯由海關存查;第四聯由食品藥物署存查。
管制藥品輸出同意書一式五聯,第一聯交輸出者隨貨運遞;第二聯交輸出者於通關時使用,經海關核驗簽署後,由輸出者於十五日內交還食品藥物署;第三聯由海關存查;第四聯由食品藥物署依國際公約之規定或應輸入國政府之管制需要,寄輸入國政府簽署後寄回;第五聯由食品藥物署存查。
前二項之管制藥品輸入同意書、輸出同意書,以使用一次為限;其輸入、輸出期限,自簽發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未於管制藥品輸入同意書、輸出同意書期限內辦理輸入、輸出者,應將輸入同意書、輸出同意書繳回食品藥物署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