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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懸液劑、酊劑、浸膏劑、流浸膏劑、液劑(含眼用液劑、血液透析液、灌洗用液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蒸餾水或純淨水之製造設備。
二、液劑調配容器或液劑澄清槽或瓷缸。
三、滲漉設備。
四、浸漬設備。
五、過濾設備。
六、攪拌設備。
七、定量充填(分裝)及容器封閉設備。
八、加熱濃縮(減壓)裝置。
九、滅菌設備。
眼用液劑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