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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
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
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
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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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