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5 19: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41 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
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