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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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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前項陳述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