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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