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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後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執照應登載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公共衛生師歇業後申請執業執照,符合第五條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與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同;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為自重行申請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