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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登記證滅失或毀損者,負責公共衛生師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繳納登記證費,毀損者並檢附原登記證,向原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