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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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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鑲牙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開業執照:
一、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有客觀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重發執業、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