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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鑲牙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開業執照:
一、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有客觀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重發執業、開業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