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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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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