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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及便利性。
二、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