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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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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全文 22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指為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機構,就失智、失能或行動不便之機構住民,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