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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23 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