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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油症患者有醫療或其他照護需要時,醫療及照護機構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亦不得予以任何歧視或不公平之對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