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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3 條
專師及訓練專師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之醫療業務(以下稱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涉及侵入人體者:
(一)傷口處置。
(二)管路處置。
(三)檢查處置。
(四)其他處置。
二、未涉及侵入人體者:
(一)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所需表單之代為開立。
(二)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三)非侵入性醫療處置。
(四)相關醫療諮詢。
前項二款醫療業務之項目,規定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OD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